购房者:八项权利记牢了

[发布时间:]2008-11-27 10:20:00 [作者]joni [人气]404

   1、虚假广告赔偿权。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购房者有权要求将其作为合同条款或附件内容,并以此作为退房或要求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2、更改设计知情权。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商在合同中附带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产商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产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房产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退房的,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3、公建配套归属权。购房者有权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对此,过去的法规仅规定共用部位是共有产权,而对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

  4、服务设施配套权。购房者有权要求在合同中约定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这样,在合同执行中出现有关上述内容的纠纷时,就能根据合同约定得到妥善解决,而不会出现购房者入住后因水电等出现问题,开发商怠于解决使购房者处于被动局面等状况。

   5、样板实物一致权。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商说明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6、代理销售知情权。购房者有权要求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办法》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以免发生争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相互推诿。

  7、面积误差赔偿权。购房者有权要求在合同中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办法》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并规定了合同未作约定时的处理原则: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之内的部分多退少补;超过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选择退房的,房产商应在30日内将房款及利息退还给购房者,购房者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产商承担,产权归购房者;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产商返还购房者,超出3%的部分,由开发企业向购房者双倍返还该部分房价款,特别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合同中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购房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井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8、定金退还权。房产商收取了购房者预定款性质费用而又未最终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商退还此费用,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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