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你把握不动产权属

[发布时间:]2008-11-27 10:20:00 [作者]sophia [人气]530

案情:

  沈老先生和老伴共育两个女儿。大女儿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出国,并取得了他国国籍,长期生活在国外。近日,姐妹俩为一套房屋打起了官司。姐姐称,1998年,因考虑父母年迈,急需改善住房,经全家协商一致,决定由自己出资购买本市A处房屋一套以供父母居住。受当时政策法律所限,只能以妹妹的名义申请贷款,所以,该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自己和妹妹两人,但该房屋的首付款及以后的每月还贷都是自己支付的。以后,为了进一步明确房屋产权,2001年,由父亲作为证明人,自

己和妹妹签订了协议书,明确了全部产权归自己所有。之后,自己将钱款汇给父亲后转交给妹妹,或者通过朋友转交给了妹妹,再由妹妹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装修费、物业费等费用。

    父亲去世后,母亲因病缠身,看病的医院又离家较远,非常不方便。所以,自己想将A处房屋出售,在医院附近购买房屋以方便母亲就医,但妹妹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没办法自己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A处房屋归自己一人所有,然后再将房屋出售。

    妹妹称,姐姐所说的都不是事实,对于A处房屋,自己和姐姐是有约定的,以双方共同名义购买,由父母居住,全部产权归自己和姐姐所有。

    案件审理中,姐姐向法院出示了2001年由她和妹妹签字的、父亲书写的《协议书》,内容为:由沈老先生的大女儿,即甲方出资(包括首付和每月的分期还款),由沈老先生的小女儿,即乙方出面贷款,以两个人共同名义购买A处房屋,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但妹妹却对这份证据不予认可,同时,出具了由她自己保管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及内容基本与姐姐出示的《协议书》一致,只是《协议书》的最后一句话是:“全部产权归甲、乙所有”。


    姐妹两份协议书均有沈老先生和两个女儿的签名及盖章。因为姐姐对妹妹持有的《协议书》中自己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认为妹妹持有的《协议书》有造假的可能性(笔迹是沈老先生的),最终,法院在大女儿的申请下,委托相关机构对《协议书》中的有关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上需检字迹与样本字迹比对,两者在单字的写法、运笔及搭配比例等特征上均相符合,系为同一个人所写;两份《协议书》上除沈老先生的两个女儿签名字迹以外的其他书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两份 《协议书

》上“证明人”处的沈老先生的签名字迹与提供比对的沈老先生字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沈老先生的大女儿主张A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主要证据为其持有的《协议书》,然而该《协议书》内容与沈老先生的小女儿所持有的《协议书》内容不一致,经鉴定,两份《协议书》均系双方签署且均为双方父亲沈老先生亲笔书写。沈老先生的大女儿认为妹妹所持有的 《协议书》是虚假的,但她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沈老先生的大女儿所称的事实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

    同时,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本案中的A处房屋权属已登记在沈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名下,所以,沈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对A处房屋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在,沈老先生的大女儿要求确认A处房屋权属归其一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沈老先生大女儿的诉请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浙江义乌香居房产简介及公司地址 | 浙江省义乌市二手房信息 | 浙江省义乌市租房信息 | 房产经纪人 | 合作伙伴 | 用户协议 | 友情链接 | 招聘信息 |帮助中心

客服QQ1:52458656 客服QQ2:343596280      虚假信息举报: QQ52458656

义乌市香居房地产信息网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502819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