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骗贷者5年内不能贷款

[发布时间:]2008-11-27 10:20:00 [作者]joni [人气]658

   日前,大连市公布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全文,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其中,该草案涉及一系列关系民生的公积金管理规定,包括单位降低缴存比例须工会通过,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前应广泛征求民意,强化公积金执法监管等多项措施。

   降低缴存比例须经工会通过

   根据该草案,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其职工本人可以免予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以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因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应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存或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骗贷者5年内不能贷款

   据悉,该草案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城镇职工的公积金合法权益。其中,今后若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办理。

   同时,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处1000元罚款,且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且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所贷款项,处贷款额10%的罚款,且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确定贷款额度应当征求民意

   该草案还规定,由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和期限等,但在上述重大事项制定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同时,下列6种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申请贷款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而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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