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7月起执行新政策

[发布时间:]2008-11-27 10:20:00 [作者]joni [人气]525

   自2008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1%。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07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740元,原则上不超过8469元。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2008年仍需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2006、2007年连续两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亏损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60%(1422元、1694元)的,可以申请降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6、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并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缴存比例的,可按2008年政策执行。

   2006、2007年连续两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亏损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0%(948元、1129元)的,可以申请缓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调整同时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2008年1月1日前已办理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欠缴单位也应办理年度检验。

   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要求及时间。单位完成200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自6月23日至7月20日,可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相关表册。

   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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