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用了18年突然失效?

[发布时间:]2008-11-27 10:20:00 [作者]义乌市香居房地产信息网 [人气]656

  18年前,刘某与猎德村村民黄某夫妇私下达成买卖协议,购买了一间村屋。18年后,房屋产权证却被撤销,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刘某是广东新兴县人。18年前来到广州后,与猎德村村民黄某夫妇私下达成买卖协议,以五万元价格买了黄某夫妇位于猎德村社边巷的村屋,又向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分局申请换发了新的房屋产权证,一直居住至今。

  2007年6月,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分局发现:核发房产证时,刘某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均系伪造,于是撤销该证。刘某遂将市国土房管局告上法庭。

  刘某:房管局处罚有问题

  刘某认为,他与黄某夫妇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已经过公证,自己在该房屋内居住已有十多年,双方一直相安无事,被告撤销该房产证将导致其流离失所。根据《行政处罚法》,房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且对其作出涉及重大利益的处罚前应告诉他“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否则处罚不应成立。被告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程序违法,因此该撤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房管局:刘某无权买该村屋

  房管局则辩称,根据公安部门的材料显示,刘某并非猎德村村民,根据《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主体必须是本村村民,刘某无权拥有该村屋;根据该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相关证件的,登记事项应予撤销,因此,撤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房管局撤证属合法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作为猎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无权受让并拥有在农民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分局撤销刘某房地产证,符合法律规定。该撤销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因此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院日前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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