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转让"为名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浙江义乌4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8-3 13:27:35 [作者]正义网金华7月24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张代磊 陈蕾蕾) [人气]565

取得工业用地后迟迟不开发,竟合谋以“股权转让”之名设法将土地倒卖获利。7月19日,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判处陈朝根有期徒刑四年,同案的方孝强、傅刚刚、朱广伟也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各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2007年6月,陈朝根以义乌市青口红星铅笔厂的名义取得了当地工业区的一块面积20余亩工业用地,上交土地出让金400余万元。但因资金紧缺等原因,该工业用地一直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进行开发利用。

一年多后,陈朝根等人为非法牟利,经过与另一老板方孝强、房产中介:朱广伟、傅刚刚协商后,将这一工业用地中的一半以93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方孝强。同时,为规避该工业用地不能买卖的规定,双方以签定“阴阳合同”的方式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即私下签定一份名为“股份转让合同”的协议书,以转让股份为名将工业用地中的一半用于出售。而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双方又签订了另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在该股份转让协议中则没有涵括土地买卖事宜,而是约定陈朝根转让公司一半股份给方孝强。事后,两名房产中介朱广伟、傅刚刚分别获得15万元、2万元的的好处费。

方孝强取得该工业用地一半使用权后,也没有进行开发利用。经过合谋,方孝强、陈朝根共同委托傅刚刚,用上述同样方式将二人共有的20余亩工业用地以总价3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其中陈朝根得款1560万元,方孝强得款1600万元。事后傅刚刚得到好处费41万元。

通过非法倒卖这一工业用地使用权,陈朝根从中获利1337万元,方孝强获利663万元。

经群众举报,此事案发。

检察官说法:

义乌市检察院公诉局 金融知识产权科科长蒋启明介绍说,刑法第228条中规定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土地交易中大量存在的“挂羊头、卖狗肉”现象,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也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本案中,陈朝根、方孝强、傅刚刚、朱广伟均明知工业用地未按规定开发,5年内不得转让,但他们使用“股权转让”形式签订“阴阳合同”,以规避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名义上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合法变更公司股东及法人代表,但其实质内容为分割、倒卖土地使用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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