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1-3-16 15:41:42 [作者]罗舜豪 [人气]1191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携带单位核实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并向管理中心交验如下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一)离休或退休:
1、退休证、离休证或劳动局出具的退休证证明;
2、本人银行账户(除邮政储蓄外,义乌开户的各商业银行账户,下同)。
(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
1、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者户籍注销证明;
2、本人银行账户。
(三)非义乌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1、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2、本人银行账户。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义乌市范围,不宜转移公积金的:
1、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 本市的证明;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3、本人银行账户。
(五)丧失劳动能力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标准等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残疾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本人银行账户。
(六)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1、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或者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证明;
2、本人银行账户。
(七)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困难的:
1、失业证;
2、居委会(原单位)生活困难证明;
3、本人银行账户。
(八)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授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1、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2、属于继承的,需提供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属于遗嘱或遗赠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继承文书;
3、单位确认材料;
4、代理人身份证和银行账户。
(九)购买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等),已领《契证》但不到一周年的:
1、《契证》;
2、本人银行账户。
(十)购买商品房已付清房款、未领《契证》的:
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的购房合同;
2、财政部监制的购房收据或发票;
3、本人银行账户。
(十一)购买商品房未付清房款的:
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的购房合同;
2、财政部监制的购房收据或发票;
3、售房单位出具的,载明交款情况、开户行名称、账号等信息的证明。
(十二)购买房改房的:
1、公证书、住房办批准的《审批表》等;
2、付款收据;
3、本人银行账户。
(十三)拆迁安置的:
1、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拆迁协议;
2、付款收据;
3、本人银行账户。
(十四)建造或者翻建自住住房的;
1、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本人银行账户。
(十五)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书;
3、本人银行账户。
(十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还贷账户。
(十七)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1、《借款合同》或证明;
2、银行出具的贷款偿还情况证明(近12个月还款流水);
3、本人贷款账户。
(十八)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超过家庭 25%的;
1、租赁许可证及租赁合同;
2、租赁私有住房的,应出具税务部门开具租金发票。租赁单位住房或直管公房的,提供应单位提供的收款凭证;
3、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本人、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的银行账户。
(十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
3、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本人、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4、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5、本人银行账户。
(二十)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
1、被提取人身份证;
2、被提取人单位盖章的《支取申请书》;
3、结婚证、户口本或者公安部门、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关系证明;
4、提取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账户饿,还需提供被提取人银行账户。转入非本人账户的,须人当场办理。
注:职工本人和配偶均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能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在《支取申请书》上盖章确认;
2、职工带《支取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管理中心受理,并在接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审核同意后,管理中心记账,并向职工所在单位开具支取凭证;
5、管理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到规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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