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屋买卖税收参考。香居房地产提供
[发布时间:]2010-11-18 18:30:05 [作者]金军/金纭亦 [人气]1333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其中“单套建筑面积”是指房产权证主记页中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附记页中的辅助房面积。 2、营业房、商业居住、工业居住类房屋不论建筑面积大小,均适用非普通住房相关规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及税率 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权属的房地产转移,参照《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占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准)160平方米(含)以下的为普通住宅,超过160平方米为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1.5%,非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3%;未完工房屋项目转让的,视同房屋买卖,契税税率为3%;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等比照城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如何征收营业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房产交易涉及税种?税率多少?纳税由何人承担? 1、营业税及附加:由转让方承担,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综合税率为5%+5%*(5%+3%+2%)=5.5%。 2、契税:由承受方负担,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买证明由县房管处出具)按1%征收契税;首次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住房,按1%征收契税(首次购买证明由县国土局出具);普通住房 1.5% ;非普通住房 3%。 3、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个人二手房交易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 4、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承担,对纳税人能提供原值和合理费用凭证,以其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按20%征收;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个人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自建自用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的3%征收;对转让其它住房的按收入全额的1%征收。 (五)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房时间,如不能提供房屋契税完税证明的,则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房改房、集资房根据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 3、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家庭析产、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上述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有哪些规定?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为个人的住宅项目,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批准登记为个人的住宅项目。 2、享受自建自用住房税收政策仅限于上述规划两证与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土地用途及项目名称为“住宅”的房屋。其他综合类房屋(指商住综合、工业居住综合)不得享受该项政策。如“三证”记载内容不统一,以取得土地时的原始依据为准。 3、自建自用住房分割出售,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住房仅限一套。 4、个人将受赠、继承或析产的其他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对外出售,不能按自建自用住房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七)对以不动产相互交换即“以房换房”行为如何征税? 1、对交换双方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予享受减免照顾。 2、契税按交换双方的价格差额征税,如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支付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3、对交换双方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予享受减免照顾。 (八)差额征税应提供哪些合法凭证? 1、应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包括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装修发票、中介费及房款收据)。 2、完税证明及产权证工本费、公证费等费用。 3、合法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书(包括法院判决、裁定、执行之类的法律文书)。 (九)同为差额征税,在执行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有什么不同? 1、营业税按房屋转让收入减除该房屋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购置原价应以成交过户时纳税的价格为扣除标准,且不含购置时缴纳的税费成本。 2、个人所得税按其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 (十)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照城市发展,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4、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一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十一)个人所得税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有什么优惠规定。 个人所得税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手房交易相关税收政策(2010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个人转让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50万,面积为145.13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8年9月,未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150*5.55%=8.325万元 二、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90万,面积为85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7年3月,未满5年,房产原值为72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90-72)*5.55%=0.999万元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300万,面积为256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4年3月,已满5年,房产原值为220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300-220)*5.55%=4.44万元 三、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00万,面积为120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4年2月,已满5年。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个人所得税 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 应用示例 某人将其所有的未满5年的住房转让(普通住房),转让价格100万元,其购置成本为80万,购房时缴纳契税1.6万元,购房维修基金1.6万元,购该套房产实际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1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不考虑其他因素。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00-80)*5.55%=1.11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0-80-1.6-1.6-10-1.11)*20%=1.138万元 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二手房吉安市2%)(吉安开发商销售是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 应用示例 某人将其所有的住房转让,转让价格120万元,他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1%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1.2万元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l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接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应用示例 例1、某人2009年10月15日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其在一年之内以240万元的价格另购住房一套。 因新购房金额大于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全额退还个人所得税2万元。 例2、某人2009年10月15日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其在一年之内以180万元的价格另购住房一套。 因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按比例退还个人所得税1.8万元。 退还个人所得税=2*(180/200)=1.8万元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住房主要涉及契税: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置其他住房的,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无偿赠与房产相关税收政策: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第一款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无偿赠与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私房交易,买卖双方都发生了纳税义务,买卖双方应分别就自己的(买卖)行为按如下规定申报纳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5%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免征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免征;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5%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5%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房屋转让收入总额-购置原价)×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5% 6、印花税=售(购)房合同所载金额×0.5‰ 7、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依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赠与方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赠与人征收印花税。 3、关于土地增值税“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中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4、个人无偿赠与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要求征免受赠方取得财产的个人所得税。 5、个人无偿赠与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受赠方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个人无偿受赠的不动产,应全额征收契税和印花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第一条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时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⑴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⑵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⑶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三条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个人卖房办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1、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2、原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房改房付款凭证; 3、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契税税票; 4、双方身份证明; 5、收到本次交易价款的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需一份复印件) 个人买房应缴哪些税 1、契税=成交价格×4% 2、印花税=售(购)房合同所载金额×0.5‰ 3、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契税税收优惠: (一)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暂按2%征收契税。 (二)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 (三)个人拆迁补偿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四)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购买普通住房用于自住的,对未超出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部分,免征契税。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六)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办理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七)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减免项目。 关于销售不动产发票问题 个人将房屋销售给他人,可以凭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据销售不动产发票,做为向购房者索取房屋价款的凭证,并做为购房者申报缴纳契税的必备资料之一。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以法院判决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发票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产权人应为契税的纳税人;需要法院确权的,都是房地产进行多次抵押或者多次交易的情况。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同于法律,即可确认权属的合法有效,同时也是房地产交易完成的标志,征收机关可以据此受理契税事宜。 个人将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的认定问题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个人将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将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其中“单套建筑面积”是指房产权证主记页中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附记页中的辅助房面积。
2、营业房、商业居住、工业居住类房屋不论建筑面积大小,均适用非普通住房相关规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及税率
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权属的房地产转移,参照《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占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准)160平方米(含)以下的为普通住宅,超过160平方米为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1.5%,非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3%;未完工房屋项目转让的,视同房屋买卖,契税税率为3%;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等比照城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如何征收营业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房产交易涉及税种?税率多少?纳税由何人承担?
1、营业税及附加:由转让方承担,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综合税率为5%+5%*(5%+3%+2%)=5.5%。
2、契税:由承受方负担,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买证明由县房管处出具)按1%征收契税;首次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住房,按1%征收契税(首次购买证明由县国土局出具);普通住房 1.5% ;非普通住房 3%。
3、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个人二手房交易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
4、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承担,对纳税人能提供原值和合理费用凭证,以其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按20%征收;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个人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自建自用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的3%征收;对转让其它住房的按收入全额的1%征收。
(五)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房时间,如不能提供房屋契税完税证明的,则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房改房、集资房根据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
3、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家庭析产、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上述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有哪些规定?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为个人的住宅项目,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批准登记为个人的住宅项目。
2、享受自建自用住房税收政策仅限于上述规划两证与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土地用途及项目名称为“住宅”的房屋。其他综合类房屋(指商住综合、工业居住综合)不得享受该项政策。如“三证”记载内容不统一,以取得土地时的原始依据为准。
3、自建自用住房分割出售,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住房仅限一套。
4、个人将受赠、继承或析产的其他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对外出售,不能按自建自用住房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七)对以不动产相互交换即“以房换房”行为如何征税?
1、对交换双方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予享受减免照顾。
2、契税按交换双方的价格差额征税,如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支付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3、对交换双方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予享受减免照顾。
(八)差额征税应提供哪些合法凭证?
1、应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包括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装修发票、中介费及房款收据)。
2、完税证明及产权证工本费、公证费等费用。
3、合法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书(包括法院判决、裁定、执行之类的法律文书)。
(九)同为差额征税,在执行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有什么不同?
1、营业税按房屋转让收入减除该房屋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购置原价应以成交过户时纳税的价格为扣除标准,且不含购置时缴纳的税费成本。
2、个人所得税按其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
(十)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照城市发展,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4、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一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十一)个人所得税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有什么优惠规定。
个人所得税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手房交易相关税收政策(2010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个人转让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50万,面积为145.13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8年9月,未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150*5.55%=8.325万元 二、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90万,面积为85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7年3月,未满5年,房产原值为72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90-72)*5.55%=0.999万元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300万,面积为256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4年3月,已满5年,房产原值为220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300-220)*5.55%=4.44万元 三、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00万,面积为120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获取房产的时间为2004年2月,已满5年。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个人所得税
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 应用示例 某人将其所有的未满5年的住房转让(普通住房),转让价格100万元,其购置成本为80万,购房时缴纳契税1.6万元,购房维修基金1.6万元,购该套房产实际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1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不考虑其他因素。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00-80)*5.55%=1.11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0-80-1.6-1.6-10-1.11)*20%=1.138万元 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二手房吉安市2%)(吉安开发商销售是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 应用示例 某人将其所有的住房转让,转让价格120万元,他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1%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1.2万元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l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接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应用示例 例1、某人2009年10月15日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其在一年之内以240万元的价格另购住房一套。 因新购房金额大于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全额退还个人所得税2万元。 例2、某人2009年10月15日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其在一年之内以180万元的价格另购住房一套。 因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按比例退还个人所得税1.8万元。 退还个人所得税=2*(180/200)=1.8万元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住房主要涉及契税: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置其他住房的,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无偿赠与房产相关税收政策: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第一款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无偿赠与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私房交易,买卖双方都发生了纳税义务,买卖双方应分别就自己的(买卖)行为按如下规定申报纳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5%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免征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免征;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销售收入×5%;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个人将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对外销售应缴哪些税(费)
1、营业税=(房屋转让收入总额-购置原价)×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7%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3%
4、堤防维护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6、印花税=售(购)房合同所载金额×0.5‰
7、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依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赠与方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赠与人征收印花税。
3、关于土地增值税“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中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4、个人无偿赠与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要求征免受赠方取得财产的个人所得税。
5、个人无偿赠与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受赠方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个人无偿受赠的不动产,应全额征收契税和印花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第一条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时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⑴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⑵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⑶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三条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个人卖房办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1、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2、原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房改房付款凭证;
3、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契税税票;
4、双方身份证明;
5、收到本次交易价款的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需一份复印件)
个人买房应缴哪些税
1、契税=成交价格×4%
2、印花税=售(购)房合同所载金额×0.5‰
3、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契税税收优惠:
(一)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暂按2%征收契税。
(二)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
(三)个人拆迁补偿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四)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购买普通住房用于自住的,对未超出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部分,免征契税。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六)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办理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七)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减免项目。
关于销售不动产发票问题
个人将房屋销售给他人,可以凭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据销售不动产发票,做为向购房者索取房屋价款的凭证,并做为购房者申报缴纳契税的必备资料之一。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以法院判决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发票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产权人应为契税的纳税人;需要法院确权的,都是房地产进行多次抵押或者多次交易的情况。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同于法律,即可确认权属的合法有效,同时也是房地产交易完成的标志,征收机关可以据此受理契税事宜。
个人将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的认定问题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个人将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将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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