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验收证明就交付使用 义乌500业主要求退房

[发布时间:]2009-3-9 20:54:27 [作者]群众来信 [人气]874

    群众来信:  

    这是一起典型的金融危机下开发商丧失社会责任、政府部门缺失监管作为、消费者权益被恶意侵犯的房地产侵权案例。

    一方是恶意违约并至今仍在逃避责任的当地知名企业投资商,一方是投诉维权无门的500多位弱势消费者。“以民为本”的政府能否真正体恤民众疾苦,为人民撑起一片“和谐”的蓝天?客观公正的媒体能否为弱势群体疾呼,帮助受害者讨回应有的公道?更期待威严公正的法律能够惩处邪恶,还公民以尊严与权利。  

    恶意违约:

    由浙江省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双林颐园(原名“凤凰名城”)楼盘,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内,2006年5月开始对外预售,至2008年10月,800多套公寓基本售罄,数十套排屋也已销售过半。按照当时的建设成本及销售价格估算,开发商应当盈利丰厚。而购房对象基本上为当地拥有刚性需求的普通消费者。 

    开发商与消费者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浙江省建设厅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2000年修改版)格式文本,除了购房者基本信息资料外,合同中的其余所有空白部分均由开发商事先填写。

    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2008年10月30日为开发商交房的最后期限,而交房的唯一条件就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但就是这样一份典型的“霸王合同”,强势的开发商方却仍然可以随意撕毁。到了接近交房最后期限的2008年10月下旬,开发商向所有购房者寄发了一份函件,告知“因佛堂镇的排污工程影响了工程进度”,将交房时间单方面推迟。此项理由显然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延期交付情况之内,佛堂镇政府也明确反对开发商借此搪塞购房者,张贴告示,声明“双林颐园的逾期交房与排污工程无关”,因为排污工程在楼盘围墙之外,且早已提前告知开发商具体施工时间。在购房者的强烈要求与多番交涉下,开发商在11月初作出了“同意按合同约定赔偿”的承诺。

    购房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约定:逾期60天之内交房,开发商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0.02%的违约金;逾期60天之后交房,支付0.03%的违约金,直至实际交房日为止;买受人并有权在逾期60天之后提出解除合同,开发商除退还购房者全部已付房款外,还需支付3%的违约金。

    12月29日,开发商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购房者:两天之后即12月31日统一交房。而购房者在31日到达交房现场时才发现,该楼盘根本不符合交房条件,因为开发商无法出示验收合格证明。

    而开发商执意要在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让购房者接受交房。对于逾期违约金的支付,则坚持按每日0.02%、合计60天的标准计算,同时以莫须有的物业保修金、煤气初装费、前期电梯运转费、提前预付一年每平米高达1元的物业管理费(均不能出示收费依据)等项目向购房者加收每套合计约万元的额外费用。事实上,至2008年12月31日,对照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已经实际逾期62天。而开发商将额外增加费用与违约金相抵,购房者不仅拿不到一分赔偿,每户还需再支付给开发商数千元的款额。  

    极尽欺诈:

    对于开发商的强横与无理,大多数购房者表示愤怒,其中500多户联名提出退房或要求按照0.03%标准据实赔偿。开发商不仅不向消费者作出合理解释,反而调动其社会资源,继续对消费者行使一系列的欺诈。

    首先,他们谎称楼盘其实已经通过验收,只是没有拿到书面证明。而购房者向义乌市建设部门查实,开发商验收资料不全,尚不符合验收条件。真实的情况是: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盈利早被投资方抽空,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支付数千万元的工程款,施工单位因此拒绝提供验收资料。

    而后,开发商又串通了当地一家快递公司,伪造提前寄发的时间,在2009年1月份向购房者补寄了一份2008年12月30日交房的书面通知。之后,快递公司承认参与造假,开发商却至今仍未对此欺诈行为作出任何解释。

    为逃避因双林颐园楼盘纠纷可能给主要投资方——义乌华鸿相框公司及其企业主龚品忠带来的负面影响,开发商极尽欺诈之能,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两次变更企业法人代表,而随着新股东的增加和法人代表的频繁更换,企业资金却并未有流动痕迹。虽然原法人代表——义乌华鸿相框有限公司董事长龚品忠目前已经退至幕后,却仍然是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投资人。现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武华是龚品忠手下的义乌华鸿相框公司一名副总经理。

    购房者还得知,由开发商指定的双林颐园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是由一位为开发商长期提供铝合金门窗的生意人临时组建的。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在接受交房时交纳的每户近万元额外费用,很可能是两者之间的一笔交易——开发商以此作为拖欠供应商款项的抵债。  

    威胁诱骗:

    为迎合部分购房者急需用房的心理,开发商威胁利诱,一方面恐吓业主若不收房则会按每日200元收取物业保管费,另一方面要求受房业主在交纳近万元额外费用的同时,还需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要求业主在收房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开发商主张自己的权益”。

    当部分热心的购房者自发组建起“维权小组”,开发商又对“维权小组”成员进行软硬兼施。他们一方面以利益诱骗,上门承诺只要不再出面维权,“不会让你们几个代表吃亏”;另一方面网罗黑恶势力,对“维权小组”成员进行威胁和阻扰,企图强制交房。

    开发商及龚品忠本人并调动社会资源,网络关系,阻挠义乌市及金华市的媒体采访,采访了也被封杀。就连义乌当地网站“稠州论坛”上出现的所有双林颐园帖子,也是一见就删,致使真实案情无法通过媒体正常传播。一位参与采访的当地电视台记者就曾表示:“你们的遭遇我们也很同情。但我们只有采访权,没有播放权,真的对不起”。  

    监管缺失:

    在利益面前,企业丧失了应有的社会责任,政府部门也在其中暴露出监管的缺失。

    且不说在问题暴露之前政府对开发商的监管漏洞,单从2008年12月开始的两个多月时间里,购房者就曾多次集体前往佛堂镇政府、义乌市信访局、义乌市建设局及相关媒体反映投诉,据说义乌市主要领导也曾有过批示,但问题至今仍然毫无解决迹象,当地的所有媒体也是漠然处之。500多位购房者在延期了半年多后仍然拿不到房子,而且有理没处说,受害无人管;违约方却至今能够泰然自若,继续着他们的违约行为。人们在对开发商渐渐失望的同时,也对人民自己的政府感到了失望,不得不把希望寄托在最后的公正——法律上。  

    业主质疑:

    1.中国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为什么仅仅挂在嘴上?

    全球金融危机,考验着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更考验着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在利益面前,开发商可以置具法律效力的合约不顾,也可以随意牺牲800多户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企业家(龚品忠)却可以成为义乌市的人民政协委员。资格何在?颜面何存?正由于披着“政协委员”和“知名企业家”的外衣,龚品忠和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一方面把“社会责任”挂在嘴上,另一方面有恃无恐地干着欺诈豪夺的肮脏行径;也正由于其拥有的“政治名片”,他才可以面对受害者依然气势汹汹:“我就是龚品忠,华鸿的老板。你们这些人还能要我怎么样?” 

    2.谁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当然是人民自己的政府。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强调“三个代表”、“以民为本”、“和谐社会”,而遇到了象义乌双林颐园这样的强势侵权事件,我们的人民却很难找得到政府,或者很难能让政府来保护弱势群体。800多户购房者当然只是一个小小的群体,在政府眼里可能远远不及企业及企业家创造的利税和解决就业的数字,但如果该企业的利税是通过对弱势群体的侵权所得,我们的政府还能坐视不管吗?政府在金融危机下保护民营企业,是否就该牺牲普通百姓的合法利益?

    3.普通百姓的维权为什么这么难?

    明明开发商已经违约违规,监管部门却无所作为;明明群体消费者的权益已经受到恶意侵犯,却得不到政府的同情与保护;明明有理在手,就因为弱势,却也只能无人听之、无人理之。难道一定要逼出人命、闹出大事才能引起政府重视?难道一定要让普通百姓付出高昂的成本、等待漫长的时间、通过法律诉讼才是唯一的维权途径?

    4.房地产市场混乱的恶果为什么要让无辜的消费者买单?在市场繁荣的浙江省义乌市,前些年的房地产已被炒得充满泡沫,房价高企,市场混乱。不少经济实体舍本求末,挤进不断拥挤的房地产市场。他们根本无心也无能力创造房产精品,而是想从中捞一把便走。因此,当市场出现风吹草动,他们早把资金抽逃,而置购房者的利益于不顾。加之当地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及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严重缺失,导致开发商有恃无恐。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是因政府管理不善而至,不能由消费者来买单。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每套60万元左右的购房款已经不是小的数目,而双林颐园的购房者希望政府出面协调房产验收、开发商按合同支付违约赔偿的要求也应该并不过分。政府对于如龚品忠这样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如双林颐园这样的群体房产侵权纠纷,不应该束手无策,更无必要为维护表面上的城市形象和市场繁荣而不敢直面房地产市场混乱的现实,置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于不顾。要紧的是尽快规范未来的房地产市场。而维护受害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成为市场规范的重要内容。 

    投诉人:浙江省义乌市双林颐园500多户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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